重要提示:
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国际贸易充满机遇、利益,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近日在对土耳其和印度的出口贸易中,频频发生对方进口商利用土耳其海关和印度海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我出口企业实施诈骗的事例,详情请见随附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通知》
近日,山东省贸促会法律部受理了山东省莱芜市XX食品公司对土耳其XX公司、临沂莒南县XX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印度XX公司出口遭遇诈骗的投诉,即属于此类典型的诈骗案例。
有关建议:
1、我出口企业在与土耳其和印度进口商开展出口贸易时,若非老客户,应尽量采用信用证(C/L)或者T/T结合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2、遇有上述诈骗发生时,我出口企业应尽快向我有关贸促会机构投诉、反映,以便我们积极帮助出口企业对外交涉。
附:
关于土耳其个别企业利用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对中国企业进行诈骗的警示通告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近 期,我部相继接到多家中国出口企业的来函来电,反映土耳其个别不法商人和企业,利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土耳其海关政策的漏洞,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诈骗的情 况。诈骗情形大致是:土方公司先与中国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到达土耳其港口后,土方公司即不向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赎单,也不设法提货,而是故意让货物 滞留在港口。而土耳其海关政策规定:货物到达土耳其港口45天内(非海运方式20天 内)无人认领将被拍卖、出售或销毁,进口商可以作为是第一竞拍人,以很低的价格取得货物;如果中方企业要求退货,则有必须取得土方进口商签字同意的正本文 件。土方进口商在知悉货物已到达土耳其港口后,既不付款,也不退货,而是乘中方企业之危提出各种无理要求进行敲诈,中方企业要么屈从就范,要么陷入钱货两 空的境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对有关企业反映的上述问题高度重视,虽然通过各种方式与土方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但收效甚微。为此,我们特别提醒有关企业,在与土耳其企业进行贸易时,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当受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