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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创业商会章程

时间:2009-07-02 17:1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临沂市创业商会,英文名称为:Linyi City Chamber 0f Pioneer 英文缩写为:LCCP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创业企业组成的市级社团组织,主要成员为:在本商会系列创业服务体系下开展创业生产、创业经营、创业研发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相关企业。本商会是不受所有制和隶属关系限制、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集会员之力、办会员之事、为会员服务、促会员发展。本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各会员企业的全局利益,促进会员企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各企业健康成长、发展。

第四条:本商会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临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商会会址在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商会在主管部门指导和会员支持下开展工作,并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既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又接受政府的委托,搞好对会员企业的管理,推动会员企业的发展,主要任务如下:

1、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研究会员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计划、规章法则、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代表行业参加政府举行的听证会;

3、做好会员企业所属行业协调、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开展市场情况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组织行业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及技术咨询服务;

5、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或参加国内外行业展会、交流会,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6、参与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7、代表会员企业所属行业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工作;

8、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质审核等工作;

9、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类企业或组织之间的关系;

10、承担政府和主管单位委托工作,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凡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商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或由其授权商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并经备案,成为商会会员;

2、由商会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企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被监督权;

2、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本商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资料、有关刊物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4、享有本商会规定优惠待遇;

5、有提请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2、支持本商会开展各项工作,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有权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违返本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商会理事会或其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须时如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理事;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和决定商会的重大问题;

4、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参会会员表决,获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职权是:

1、贯彻执行商会决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商会工作计划,并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4、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5、协调处理商会的重大问题;

6、决定机构设置、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讨论并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第十五条: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商会常务理事会是商会理事会的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贯彻商会会议决议,根据商会总的部署制定商会工作计划。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商会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其候选人由商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商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商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按会费交纳办法,由商会统一征收;

2、本商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3、有关单位的拔款和捐款;

4、政府资助;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管理:

1、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商会会费和其它收入由商会秘书处的财务部设立独立帐目,专款专用;

2、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定期向理事会通报收支情况;

3、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本商会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会员大会和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7、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8、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经修改后的商会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然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解释权属于商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00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