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会议展览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临沂市会议展览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临沂市会展业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临沂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行业特点制订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规约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直接指导支持下,以建立行业之间自律机制,规范展览秩序,改善、优化展览环境,提高展览质量和效益,全面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新形象为宗旨。
第三条 在全市各县区范围内凡与从事会展业有关的会员团体及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本规约由临沂市会展业协会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要提倡文明经营,合法经商,诚实服务,讲究信誉,注意服务质量。反对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六条 提倡同行之间互相团结、互相信任、互相交流、互相合作。反对以下不道德行为损害行业形象或同行合法权益。行业之间的矛盾,由协会协调解决。
第七条 允许人才合理流动,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法手段挽留人员。为防止商业机密的泄露,对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两年内不应被同行业其它单位聘用。
第三章 依法经营
第八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商、税法和消防、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反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
第十条 坚持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合理定价,防止相互抬价、压价或倒价行为发生。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引导和管理,建立行业统计、评估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积极参加协会或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网络,拓展信息渠道。协会应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信息,及时传递给会员企业,供企业经营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开展企业情况调查和统计工作,各会员单位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章 办展规约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凡在临沂地区办展均应于当年的十一月提出下年度全年展览计划与安排。对没有市场需求的,由协会组织协调,防止多头、重复办展。
第十六条 凡举办各类会议和展览会(含展销会),均应按各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未经正式批准、登记均不得对外发布广告和进行招展,凡需邀请主办、协办、承办的单位,应事前征得本单位的同意,不得冒名侵权。
第十七条 举办同一展览内容时间应间隔半年,根据市场需求一年不超过两次。各展览公司应尽量开发新项目,立新主题,充分发挥展览会的展示、宣传、交流、窗口的作用。
第十八条 每一展会结束,承办单位应对展览项目做出书面总结,做好各项统计,并由协会对展览项目组织评估,作为下年度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审批、奖励展会的依据。评估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以上会员单位推荐组成,评估应坚持公平、公正,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遵守规约
第十九条 为促进本规约的贯彻执行,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弘扬正气,树立行业形象。
第二十条 对一般违反规约行为,由协会对其进行教育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情节严重的,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有关部门查处,以维护行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日常来访、来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临沂市会展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