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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会展业协会章程

时间:2009-10-17 16:1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临沂市会展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临沂市会展业协会”。                        

英文:LinYi Convention Exhibition  Association

缩写:LYCEA

第二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沂市民政局;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

第三条 本协会是临沂地区从事会议、展览及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与本地区及国内外会议展览行业间的联系,开展会展业务交流合作,提升办会、办展水平,培育并推介会展品牌、会展资源,促进行业内部协调,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优化会展业市场环境,提高会展业质量和效益。发挥好政府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展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57号市政府院内4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1、向政府提出发展会展经济的建议,反映会展行业意见和要求;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规划和政策,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2
建立本地区会展行业系统网络,促进行业协调联动,不断延伸行业链条,扩大行业规模。

3、协调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建立为会展服务机制,协调全市会展服务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设定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格界限,制定会展业市场准入标准,进行展会评价。
    4
、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展秩序,提高会展水平。

5、策划、组织、主办或协办会展活动;协调管理会员单位承办的会展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编报会展计划;协调管理出国办展和外国来华办展;培训会展专业人员;开展会展行业宣传、评价;树立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影响力。

6、加强市场调研、开展会展业务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报告会,提供会展业务咨询。

7、开展与市外会展业的联系,互通会展信息,密切相互间的合作关系。
    8
举办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活动,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交流与协作。
    9
编印会展业内部交流刊物。

10、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从事会议展览及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组织及团体、从事相关活动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拥护协会章程,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填写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具备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优先享用协会资讯,优先在协会刊物、网站上刊登文章及相关业务信息。

4、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参观考察以及全省会展业协会组织的年会等活动。

5、会员开展会展业务或从事相关活动时的合法正当权益受协会保护。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权益、信誉和利益。

2、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支持协会发展,向协会提供理论研究成果及社会各界对会展业反应等信息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证牌。

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议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章程的修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会展事业,在会展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熟悉会展业法规的律师,担任本协会法律顾问。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使用:

1、宣传、广告费;

2、开展协会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3、协会各种会议费;

4、协会办公费;

5、聘用人员工资、福利费等;

6、业务往来接待费;

7、其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经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属于捐赠资助的资金来源,应将有关使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有关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变更注销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和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本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