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一般都会在合同中写入一条“示范性仲裁条款”,即:“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这一条款虽然在贸易合同执行顺利的情况下显得不太重要,但万一产生合同纠纷,对我国企业来说可就会帮上大忙,而且占尽天时地利之优势,我市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最近就尝到了这方面的甜头:
2008年11月,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与新加坡一公司签定贸易合同进口塑料原料。华派克物流公司按时向新加坡公司开出了信用证,此时适逢货物涨价,新加坡公司以价格上涨过快为由提出调整价格并修改信用证,否则拒绝发货,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新方公司仍未按时交货,华派克物流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近20万美元。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市贸促会向省会进行汇报,并与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业务沟通,决定由省会的专业仲裁人员全权代理,利用双方合同中明确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渠道进行仲裁,尽可能挽回企业的损失。经过一系列程序准备,于2010年3月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开庭审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新加坡公司不得不同意向华派克物流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6.5万美元。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华派克公司对案件的进展及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今后将加强与贸促会及其所属的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合作与联系,正确利用贸易仲裁条款,确保进出口贸易的顺畅进行。
